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96345号“格林豪泰贝壳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60号
申请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6345号“格林豪泰贝壳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23581号“格林瑞泰贝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格林豪泰”已成为连锁酒店行业内家喻户晓的名称,申请商标已在先使用多年,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官网截图、“贝壳酒店”使用证据、加盟合同、引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他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