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1535596号图形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佳豪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35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217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月20日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