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5023503号“康诺 KangNu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桂芳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雨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23503号“康诺 KangN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20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由于原代理公司极不负责的行为,导致申请人一无所知,没有收到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错过了提交使用证据的有效时间;二、“康诺”品牌得到了内蒙古地区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提升了健康饮水方面及同行业中的知名度,“康诺”商标在本地区相关公众中已成为喜闻乐见的商标品牌;三、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市场调查,没有确凿证据事实的情况下,随意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复审商标评审请求书、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2、复审商标受让人内蒙古康诺水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内蒙古康诺水业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康诺”商标同意转让证明;
3、企业档案登记资料;
4、经销合同、纯水买卖合同、包装饮用水采购及配送服务买卖合同;
5、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6、发票复印件;
7、产品图片;
8、广告宣传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05年11月25日在第32类果汁、矿泉水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8年9月27日。
2、本案申请人名下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枚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果汁、矿泉水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2可以证明内蒙古康诺水业有限公司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证据4合同及证据6发票上显示的有纯净水商品,且在指定期间内,由我局经审理查明事实可知,本案申请人名下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枚注册商标,内蒙古康诺水业有限公司无注册商标,结合证据7产品图片及证据8宣传图片上显示的有本案复审商标,故可以推定该些合同及发票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申请人的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在矿泉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商品与果汁、水(饮料)、苏打水、果汁冰水(饮料)、纯净水(饮料)、饮用蒸馏水、植物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矿泉水(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