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03539号“斯坦贝尔STEINBER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48号
申请人:丁建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3539号“斯坦贝尔STEINBE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18670号“斯坦铂尔STENPERG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85863号“斯坦贝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03378号“斯坦梅尔STEINMEY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503939号“斯琴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钢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