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432865号“龙禧燕LONG XI 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51号
申请人:北京燕工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2865号“龙禧燕LONG XI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7938号“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4038号“禧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71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65927号“禧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95187号“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95188号“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947828号“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的文字及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