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蔻天姿 XEAN'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25649号“美蔻天姿 XEAN'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88号

       

      申请人:成都得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5649号“美蔻天姿 XE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2156号“森辉 SENHUIRIHUA及图”商标、第21225442号“COSME ORIENTAL及图”商标、第8506872号“ANGMA AE及图”商标、第7912429号“昂玛 AE”商标、国际注册第725900A号“ELEGANCE PARIS”商标、第7964637号“嘉里奥 GILLIVO GG”商标、第572078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七档案及流程信息;与本案情形类似的部分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