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64585号“全球城市智能物流发展峰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79号
申请人:浙江驿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4585号“全球城市智能物流发展峰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75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化学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