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36073号“龙爽春LONGSHUANGCH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77号
申请人:黄有东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市四一三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6073号“龙爽春LONGSHUANG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221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8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