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774070号“CAP ATHLETICO
PARANAENSE 192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38号
申请人:巴拉纳竞技足球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4070号“CAP ATHLETICO PARANAENSE 192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9404号“CAP SAVOIR KNOWLEDGE CENTRE及图”商标、第22934651号“CAP”商标、第26697476号“图形”商标、第31594292号“钢铁之翼”商标、第25540183号“图形”商标、第2552520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图、字体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的详细信息页;申请商标使用证明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