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218860号“SINOSEMI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32号
申请人:苏州晟农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业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8860号“SINOSEMI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INO”并不能直接、单独表示“中国”,甚至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词汇。申请商标是根据商号音译而来的一个完全统一的整体,不能单独拆分理解。申请商标含义并无不良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SINO”释义;已初审的包含“SINO”字母组合的在先商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INO”作为前缀可译为“中国的;中国人(的)”(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635页),“SINO”包含于申请商标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国名滥用,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