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476795号“廷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28号
申请人:佛山市昌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6795号“廷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2511号“TW ”商标、第1729016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