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476795号“廷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27号

       

      申请人:佛山市昌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6795号“廷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2523号“TW ”商标、第1508154号“铁镜及图”商标、第13234199号“茂庭 MT 520及图”商标、第7496006号“TW ”商标、第1216247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