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215657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44号 - 申请人:西安默甲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2156579号“COCO PO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44号

       

      申请人:西安默甲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世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22156579号“COCO PO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3412773号"COCO 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无可厚非的在先权利。且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三、申请人作为全国知名的企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四、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摹仿引证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基于恶意注册的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疗养院;医药咨询;按摩;公共卫生浴;医院;园艺;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虽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外观等方面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首先,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其次,申请人称其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但申请人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另,商标评审审理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