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9001227号“CATCA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65号
申请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卡奥(天津)宠物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0日对第19001227号“CAT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260786号“CATS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干、谷(谷类)、植物、供展览用动物、新鲜水果、人或动物食用海藻、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用香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由北京麦富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豆(未加工的)、植物、活动物、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栖息用品、宠物用香沙”商品上,经核准,于2017年9月27日转让至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树干、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干、豆(未加工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人或动物食用海藻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新鲜水果、人或动物食用海藻、植物种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