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欧盟法院判决禁止转售备份软件

时间:2016-11-01

      欧盟法院(CJEU)判决称,欧盟版权法规定了使用已损坏、毁坏或丢失的软件的备份的权利,无论软件最初是通过数字形式还是“物理媒介”(如计算机磁盘)获得。但是,CJEU判决指出,虽然最初获取软件的人可“根据预期目的”使用备份软件,但他们不能在原始版本损坏、毁坏或丢失时转售备份软件,除非他们获得权利人许可。“虽然获得计算机软件不受限制使用许可计算机软件的最初获取者有权将其软件和使用许可转售给新的获取者,但他不能在该软件的原始物理媒介被损坏、毁坏或丢失后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备份软件提供给新的获取者。”CJEU的判决进一步澄清了其在2012年发布的有关授权软件转售权的判决。CJEU在最近的判决中解释称,只有有权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人为了使用所需才能制作备份,CJEU称欧盟法中的这些原则必须“严格解释”。

          CJEU表示:“法院遵循的规则是,计算机软件备份的制作和使用仅能用于满足有权使用该软件的人的需求,因此,有权使用该软件的人不能为了将该程序转售给第三方而制作备份,尽管原始物理媒介已经损坏、毁坏或丢失。”“因此,享有计算机软件无限制使用许可权的合法获取者在权利人的专有销售权穷尽后不能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卖给他的原始物理媒介已损坏、毁坏或丢失为由将备份软件卖给新的获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