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569113号“SOYOU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10号
申请人:中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569113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第12166289号“SO 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冲突的商品复审申请。综上,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29747067号“SOY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四冲突的商品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480051号“新雨永丰SA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78897号“新雨SA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