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11096号“大胆爱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05号
申请人:LRC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1096号“大胆爱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9615号“大胆的爱DARINGLOVE”商标、第2588060号“大胆爱吧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若干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