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叔叔 UNCLE BAB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379157号“巴布叔叔 UNCLE BAB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09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贰零伍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维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32379157号“巴布叔叔 UNCLE BAB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影响申请人多年创立起来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巴布豆”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2、“巴布豆”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
      3、申请人企业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维权获得支持的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键字“巴布”检索;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内。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服装、领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也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巴布叔叔”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巴布豆”、引证商标二、三“巴布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童装、鞋、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之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