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EG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706277号“ROSEG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赫斯格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晨燕展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06277号“ROSEG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20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的证据未交申请人进行质证,且申请人在市场调查中也未发现复审商标存在使用,撤销决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被申请人商标产品京东店铺及订单、评价、销售收款截图等;
      2、被申请人产品吊牌照片、产品照片;
      3、检测报告;
      4、被申请人商标官网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中的京东店铺订单、评价、销售收款截图等证据未经公证,鉴于这些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的特点,故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中的产品吊牌照片、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检测报告并非面向消费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 且不属于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