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65170号“博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36号
申请人:博飞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5170号“博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531332号“飞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将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部分服务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