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37837号“千嘉惠服饰批发城QIANJIAHUI
FUSHIPIFAC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93号
申请人:孙东冶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策封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537837号“千嘉惠服饰批发城QIANJIAHUI FUSHIPIFA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36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网站搜索“千嘉惠服饰批发城”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千嘉惠”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千惠嘉”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