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61756号“GOATS' MIL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2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1756号“GOATS' 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638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48338号“皖祥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62342号“御草羊ROYAL GRASS SH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80917号“陕北羊中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GOATS' MILK”可译为山羊的奶,将其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