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24650号“PLUS INTERNAL
FIX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23号
申请人:大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4650号“PLUS INTERNAL FIX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27187号“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06085号“PLEXR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52061号“TRUE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032902号“知享椅SMART EDGE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12409号“泰健康PLUS平台TAIKANG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33421号“贝比安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用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