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192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89号 - 申请人:香格里拉市雪域天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19244号“雪域天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89号

       

      申请人:香格里拉市雪域天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9244号“雪域天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9198号商标、第8503872号商标、第29989525号商标、第32794465号商标、第33796880号商标、第547793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驳回,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至本案审理时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案件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