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75611号“Z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83号

       

      申请人:北京沐光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5611号“Z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79394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分割为第36179394A
    号商标和第36179394号商标。第36179394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第36179394号商标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