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977439号“大象无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65号
申请人:吉林省天盛知合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博元天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7439号“大象无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418412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