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27149号“ZHONG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24号

       

      申请人:江苏中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7149号“ZH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9251号“ZH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25629号“中测玉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53758号“志晟信息ZCCN 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29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85486号“宁人生物NINGREN BIOLOG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464896号“众集集团ZHONGJ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800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0431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489580号“亿锦云YI JIN YUN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559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559241号“中创寰球SINO-CREATION GLO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价单、测试报告、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498号决定中我局对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地质勘探、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部分核定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在先有效的气象信息等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含有相同的字母组合“ZHONGJI”,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已具有可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