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D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837097号“TID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83号

       

      申请人:潮音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837097号“TID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技术研究、测量、化妆品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在放弃上述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73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引证商标二将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62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将尽快对引证商标一提交地址变更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地址与申请人一致,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测量、化妆品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测量、化妆品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