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17827号“T1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39号
申请人:广州世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827号“T1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0363号“T11”商标、第32730375号“T1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简单的字母数字组合商标,使用在冰淇淋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但其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