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铸炉料JZ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14680号“精铸炉料JZ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08号

       

      申请人:任玉成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4680号“精铸炉料JZ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17359号“精铸阀门JH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85896号“精铸电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97711号“JZ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70295号“金之力JZ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97357号“金致利JZ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143131号“金铸利JZ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426148号“JZL俊致捷厨具JUNZH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其余商品 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水管;铁路金属材料;五金器具;运输用金属货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