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34474号“金匯宜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81号
申请人:青岛金汇宜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之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334474号“金匯宜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8881号商标、第28282134号商标、第11552927号商标、第1866567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