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399061号“台沃新秀 健康植保 TWXX HP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08号
申请人:四川台沃新秀健康植物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9061号“台沃新秀 健康植保 TWXX H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5669号“台沃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54591号“台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82866号图形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99542号图形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审计报告、版权证书、宣传图片、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我局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健康植保”,将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杀虫剂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