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378699号“中国移动公益 CMCC
CHAR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24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78699号“中国移动公益 CMCC CHA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285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自成立以来除开展主营业务外一直致力于公益事业,申请商标用于申请人的公益活动及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益活动介绍及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中国移动公益”含有“公益”二字,“公益”一般理解为机构或个人的一种非赢利性质的活动,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活动介绍及相关报道均未显示申请商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