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ROC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5993209号“METROC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61号

       

      申请人:米特斯迪采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993209号“METRO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4026号“METRO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