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谷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93829号“小谷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11号

       

      申请人:刘治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3829号“小谷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0224号“优豆夫 U-Doufu及图”商标、第16862835号“皓妈 HAO MA及图”商标、第20722105号“五色石及图”商标、第8655922号“简朴世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6月6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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