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27050号“GXE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13号

       

      申请人:北京际恒锐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7050号“GXE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0811号“京安华 G.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企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XEVER”与引证商标字母识别部分“G.eve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均无明确含义,二者同时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提交了几页网络打印件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