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F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028163号“NeuF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14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8163号“NeuF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3609号“新面孔 NEW 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的“NEUHUB”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作为其名下的系列商标之一,已达到了与申请人相对应的程度。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成功的商标的进一步保护措施。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NEUHUB”人工智能开放平台的宣传报道、相关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NeuFace”构成,该字母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NEW FAC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申请商标亦未形成公众熟知的明确含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二者同时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证据均非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且申请人其他商标或品牌的知名度并不能当然地及于本案申请商标,并非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