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20905号“万达知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34号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905号“万达知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24893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驳回引证的第13764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