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20855号“万达知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32号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855号“万达知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24886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