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955A号“KRONOP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70号
申请人:SWISS KRONO 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955A号“KRONOP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类国际注册第12061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00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62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00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06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00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332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32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332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003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类国际注册第1332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1332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332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1332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7类国际注册第1332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国际注册第1332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国际注册第1332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国际注册第1332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32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国际注册第1332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国际注册第1332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建筑材料、地板覆盖物、墙壁覆盖物、天花板覆盖物以及立面和露台包层、家具和室内外装饰商品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复审请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第35类与建筑材料、地板覆盖物、墙壁覆盖物、天花板覆盖物以及立面和露台包层、家具和室内外装饰商品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七至二十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转让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二十一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提交了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一定差异,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20、27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