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ONOP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6405A号“KRONOP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73号

       

      申请人:SWISS KRONO 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6405A号“KRONOP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61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06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62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00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00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00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提交了共存同意书,同意与申请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一定差异,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