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 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55511号“智 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8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5511号“智 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7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8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2609号商标、第7995267号商标、第10691854号商标、第26076795号商标、第32679836号商标、第339907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