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ELA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486号“PRIMELA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15号

       

      申请人:高新科技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486号“PRIMEL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2380号“Prime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83300号“PRIME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正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协商双方商标共存或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继续有效。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或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英文在英文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