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243664号“隆轩睿 冬虫夏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15号
申请人:安国市隆轩睿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43664号“隆轩睿 冬虫夏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0848号商标、第87914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冬虫夏草”,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