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38844号“简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69号
申请人:北京聚力和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8844号“简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简验”构成,指检验,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