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神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89123号“天道神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18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神曲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9123号“天道神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344号商标、第327013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