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康医疗BO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61908号“泊康医疗BO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19号

       

      申请人:北京泊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1908号“泊康医疗BO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31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6027号商标、第18042386号商标、第19555738号商标、第7787821号商标、第329294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