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68002号“百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26号
申请人:泉州百亮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稻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8002号“百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4900号“佰亮 B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放弃在“龙头(管和管道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0456号“百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龙头(管和管道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电灯灯头”等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百亮”与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佰亮”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灯泡;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灯;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