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988087号“艺澍家 AT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22号
申请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8087号“艺澍家 AT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559号“艺墅家及图”商标、16200998号“艺墅家 Artist及图”商标、第26447605号“艺墅家 Artist及图”商标、第14792079号“艺数家 ISUJ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艺澍家”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艺墅家”、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艺数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木工服务;建筑物施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安装门窗;清洁建筑物(内部);木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全部复审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对本案已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