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770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21号
申请人:上海睿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7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3378号“微信小游戏及图”商标、第27304113号“WeChat MiniGame及图”商标、第3205288号“ONDA及图”商标、第4070466号图形商标、第15880520号“异想 异行妄想 改变世界 OUTLIERS及图”商标、第32850590号“小游戏及图”商标、第21126691号“爱目一生 AIMUY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4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剧本编写;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六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